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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留磊与被告项城市福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磊,项城市福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337号原告张留磊。被告项城市福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东,住所地项城市西大街(人民会堂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留磊与被告项城市福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留磊于2015年7月16日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已返还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留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凌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