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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敏与华敏、王佳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敏,王佳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雷。委托代理人:华跃婷。被告:华敏,居民。被告:王佳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敏、王佳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