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连某某、吴某某和熊某某与自然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吴某某,熊某某,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行政村何坑坑自然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757号原告连某某。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吴某某。原告熊某某。被告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行政村何坑坑自然村。负责人谢某某,村长。本院在审理连某某、吴某某和熊某某与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行政村何坑坑自然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某、吴某某和熊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连某某、吴某某和熊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连某某、吴某某和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连某某、吴某某和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