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浏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田军国与汪长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军国,汪长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田军国。法定代理人田德会(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黄勇。委托代理人王霜。被告汪长宏。委托代理人孙秋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京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彭永恒,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永利。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负责人许坚,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革。委托代理人朱俊。本院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军国以起诉错误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军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免后按照100元收取,由原告田军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