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崔兆业与济南铁路局、济南铁路局青岛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崔兆业。被告济南铁路局,住所地济南市站前街2号。法定代表人任纪善,局长。被告济南铁路局青岛站,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费县路1号。负责人牟晋忠,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兆业诉被告济南铁路局、被告济南铁路局青岛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济南铁路局青岛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铁路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故申请将本案移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崔兆业所诉青岛市*路80号房产,原房性质为铁路公房,按照法律,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的纠纷,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市铁路运输法院。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被告济南铁路局青岛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涛审判员 夏 健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雅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