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田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岩,吉林省佳润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黄志刚,田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张明岩,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吉林省佳润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29XXXX,法定代表人:薛兴义,经理。被告:黄志刚,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田忠,住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岩与被告吉林省佳润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黄志刚、田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450元。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