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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申江轴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遂昌正大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申江轴业有限公司,浙江遂昌正大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66-2号原告:宁波申江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自力。委托代理人:柴昊,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盛洲,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遂昌正大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迎。原告宁波申江轴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遂昌正大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7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告实施了财产保全,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申江轴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宁波申江轴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谢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