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委托代理人陈晶,福建科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伯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