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美益香料有限公司与邵温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美益香料有限公司,邵温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广州市美益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永祥,广东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温雅,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胡铫祥,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美益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益公司”)诉被告邵温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永祥,被告邵温雅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铫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益公司诉称:一、被告自2005年3月1日起入职原告处,历任日化技术部助理、主管等职务,2010年3月3日双方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受聘职务为技术部评析室主管,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数额,被告的实际工资为每月3900元。由于日化香料行业的市场竞争越来越大,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原告拟在新的生产年度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力加强产品的质量管理,经慎重考虑在2014年11月决定将被告由技术部日化评析室主管调任QA部(质量管理部)主管,但被告有抵触情绪拒绝赴任。原告的人事部门负责人多次与其协商,并再三强调新岗位的重要性,同时说明这样的调动对其今后的工作和发展是极为有利的,且薪酬、福利、待遇均没有改变,无奈被告坚决不同意调岗。2015年2月27日,被告还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其后,被告提起了劳动仲裁。二、原告认为劳动仲裁裁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首先,裁决书认定被告的实际工资为每月7250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被告所签收的工资袋注明的工资金额是吻合的,均证明被告的工资为每月3900元,该裁决书以原告提交的全体员工工资明细表中部分月份显示个别员工的工资标准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凭推断来确定被告的工资数额是错误和没有事实依据的,事实是这个别员工的工资显示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因为这些员工的工资已减去其自付养老、医疗等保险的费用,其中有个别员工显示工资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是事出有因的。其次,虽然该裁决书认定原告有权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自主调整被告的工作岗位,但同时认为原告在被告不服从工作安排时没有依照劳动纪律给予被告行政处分也是认定事实错误,原告基于被告多次拒不服从企业需要到新的工作岗位履职,而且没有积极和依法解决双方之间的分歧,已构成事实上的罢工(即变相旷工),在企业内部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故原告决定给予其的纪律处分是扣发工资,只是希望其能改过而没有按照企业的劳动纪律给予开除。因此,原告不发放被告的工资不是故意拖欠被告工资,而是给予被告的行政处分,该裁决书以此来确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三、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原告调整被告的工作岗位是因为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是企业依法行使人事、用工自主权的具体表现,在司法实践中,要求各方既要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要考虑生产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尊重市场规律。原告调整被告工作岗位的情形,完全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的精神,对被告不会造成任何损失和困扰,同时反映了原告培养和重用被告的愿望。被告不同意调岗后,没有积极配合原告工作,没有尝试新的岗位是否适合自己,也没有依法寻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商解决,尤其是在原告明确不会再为其重新调整工作岗位后,还采取罢工即变相旷工的形式对抗,在企业内部造成极坏的影响,由于被告故意采取罢工的方式与原告对抗,因此作出处罚原告停发了其罢工期间的工资,但为了留住人才,原告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岂料被告并不领情,自己单方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旷工和自行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综上,原告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月10日的工资、补贴2841.95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25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邵温雅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2005年3月3日入职原告处,任职日化技术部初级调香助理。2005年12月1日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日化技术部初级调香助理。因工作出色2007年3月1日调任日化技术部感观评析助理,2009年6月17日调为日化技术部感观评析主管,薪酬约为6500元/月,另加补贴。截至2014年12月,被告工资为6500元,补贴750元。2014年12月初,原告意图将公司前期客户资料泄露事件的责任嫁祸给被告,无故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被告针对原告的无端指责非常气愤,向原告作出详细陈述,并要求原告作出解释,同时希望原告将事情调查个水落石出。但是,原告依然霸道横行,强迫要求被告对此承担责任,意图解雇被告。2014年12月23日原告单方作出《人事任命决议》,决定从2014年12月25日起将被告的岗位从技术部日化评析室主管调整为QA部主管,增加工作强度。次日,行政人事部经理向被告就《人事任命决议》作出解释,称此次任命针对此前公司客户资料泄露事件的责任人之一作出的调动。被告当即对该决议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调动没有任何理由,并未征求被告意愿,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背了劳动法规定。但是,原告为了惩罚被告,未听取被告异议,12月25日强行下发《限期到QA部报到通知书》。被告再次提出强烈抗议,向日化部负责人书面提出《调职异议书》,同时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做好工作。2015年2月10日,原告无故不发工资,损害被告利益,被告多次申诉无果。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针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被告依据法律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原告作出赔偿。被告认为,第一,双方签有劳动合同,被告接受原告的管理,原告也应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的约定,原告如调整被告工作岗位及职责,应向被告作出说明,遵从被告的意愿,否则其作出的调动应为无效。实际上,原告以被告泄露客户资料为由调动工作,明显带有侮辱和惩罚性,并非真正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第二,原告未依法发放工资,损害了被告的利益,被告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原告全额发放工资,并作出赔偿。原告与被告处于劳动合同期间,被告2015年1月、2月工资应当以6500元标准发放,另加750元补贴。原告所称行政处分纯属子虚乌有,提交给法庭的绝大部分证据均属伪造,其目的无非是逃避法律责任。第三,劳动仲裁裁决书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合理合法。原告为了逃避税务,分现金和银行转账两部分发放工资,总额以工资条为准,但原告提交的工资表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也无关联性。而从被告提交的材料来看,原告购买社保、缴纳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标准皆不一样,这就验证了原告逃避法律责任、降低经营成本的非法目的。综上,劳动仲裁裁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邵温雅主张2005年3月1日入职美益公司,其毕业证载明其大专毕业时间为2005年7月1日。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美益公司主张邵温雅2005年3月1日入职时属于实习阶段,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起算。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0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该合同约定邵温雅的工作岗位为技术部日化评析室主管,但未约定邵温雅工资标准;该合同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美益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邵温雅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确认工资发放周期为本月10日发放上月的工资,邵温雅在职期间在技术部历任初级调香助理、评香助理、日化评析室主任职务。双方对于邵温雅的月工资标准存在争议。邵温雅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从2012年10月开始为6500元,另每月有补贴,为此提交了若干份工资单予以证明。上述工资单中,2014年的工资单共9份,上面载明邵温雅2014年工资构成均为“工资+补贴”,其中2014年1月至7月补贴分别为150元,2014年8月至12月补贴分别为750元;同时,载明邵温雅在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因请假被扣发工资分别为168元、261元、2645元、422元,共计3496元。美益公司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对上述工资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称其每月都无需发放工资单。邵温雅主张其每月工资分银行划账及现金支付两部分,其工资账户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每月银行划账部分实发工资均为3026.75元。美益公司确认工资账户银行明细的真实性,但主张邵温雅月工资为3900元,均为银行划账支付,不存在现金支付部分,为此提交了2014年1月至12月全体员工工资发放表、邵温雅的工资袋予以证明。工资发放表上显示,邵温雅每月工资为3900元,扣除养老保险280元、失业保险17.50元、医疗保险70元、住房公积金500元、个人所得税5.75元后,实发工资为3026.75;此外,美益公司员工潘某在2014年1月的应发工资为1250元,罗某华在2014年2月的应发工资为1186.50元,吴某在2014年4月、2014年6月的应发工资为1500元。邵温雅对工资发放表上实发工资的数额予以确认,称该部分即为银行划账部分的工资,但以未经其签名确认为由,对工资发放表上的工资构成不予确认,并称该工资发放表中部分月份均存在个别员工工资标准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美益公司解释称,潘某是辞职后于2014年1月重新入职的,当月上班12天,以基本工资2250元计算应为1241元,美益公司实付1250元;罗某华实际基本工资为2400元,2013年11月因财务数据出现差错,将其工资与另一员工的工资错调并通过银行转到工资卡上,导致其多发2413.50元,经其同意在2014年2月和2014年3月工资上扣回多发的工资;吴某在2014年3月查出有子宫癌需入院治疗并提出辞职,美益公司同意其辞职,但按国家有××休工资到2014年6月。美益公司未就其上述解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美益公司提交主张为邵温雅签收2014年工资的工资袋,证明邵温雅已对工资数额予以签名确认,上述工资袋上手写12个月的工资数额均为3026.75元,邵温雅确认上述工资袋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主张该工资袋即为美益公司每月发放现金部分工资的签收记录,其每月签名时“金额”栏均为空白,认为相关数额系美益公司事后填写。2014年12月23日,美益公司向邵温雅发出《人事任命决议》,将邵温雅从技术部日化评析室主管调任QA部主管,该决议自2014年12月25日起生效,并要求邵温雅在收到该决议后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并按时到QA部报到。次日,美益公司的行政人事部经理就《人事任命决议》向邵温雅进行解释,邵温雅就该调岗决定口头向某公司提出异议,并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且QA部不是其业务范围,也不是其所熟悉的,其无法胜任该新岗位。美益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再向邵温雅发出《限期到QA部报到通知书》,要求邵温雅当天下午13时30分前到QA部报到,逾期按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法规处理。邵温雅于该通知的签收回执上书面回复已就调岗决定于12月24日提出异议,对调岗需要时间考虑,于2014年12月30日前予以答复,并于同月28日向某公司发出《调职异议书》,主张美益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向其解释任命的原因是针对此前发生的疑似客户资料泄露的责任人之一的人事调动及QA部门人手短缺,其认为调岗理由不成立,明显带有惩罚性质,且违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美益公司撤销该决定。美益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邵温雅发出《限期到QA部报到上班再次通知书》,要求邵温雅当天17时30分前到QA部报到上班,逾期不报到的,则到行政人事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邵温雅确认有收到该通知,但因存异议而未执行。美益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对邵温雅调岗的原因系认为邵温雅疑似存在泄漏客户资料行为,同时因要对产品质量加强管理导致QA部门人手短缺。双方确认邵温雅2015年1月1日至2月27日期间劳动关系存续,邵温雅2015年1月1日至2月10日期间有正常出勤。美益公司主张因邵温雅原岗位已安排其他人员,故邵温雅上述期间回到公司只是坐在原部门,并无进行任何劳动,美益公司期间多次与邵温雅做思想工作,要求邵温雅服从工作安排。邵温雅否认美益公司2015年1月起有就调岗事宜与其进行任何沟通,主张2015年1月中旬仍有按原岗位职能开展工作,此后因美益公司未再安排任何工作,故上班后处于待岗状态,直到2015年2月10日,美益公司明确告知不再向其发放工资,其才不再上班。2015年2月27日,邵温雅向某公司邮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美益公司未经充分协商擅自调整其劳动岗位,申诉期间擅自停发其劳动报酬,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美益公司确认于2015年2月28日收到该通知。美益公司承认未发放邵温雅2015年1月、2月工资,主张原因系邵温雅未按要求到新岗位报到工作。双方发生争议,邵温雅于2015年3月2日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美益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10日基本工资加补贴9640.8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0000元。2015年4月1日,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穗开萝劳人仲案字[2015]172号《裁决书》作出裁决:美益公司支付邵温雅2015年1月1日至2月10日工资、补贴共2841.95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5250元。美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账户银行明细、工资袋、《人事任命决议》、《限期到QA部报到通知书》、《调职异议书》、《限期到QA部报到上班再次通知书》,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开萝劳人仲案字[2015]172号《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邵温雅与美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相悖,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切实履行。关于邵温雅的入职时间问题。虽然邵温雅于2005年3月1日已进入美益公司工作,但鉴于当时邵温雅仍未从学校正式毕业,故其在毕业证发出前仍属于在校学生身份,未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根据邵温雅毕业证所载毕业时间,其与美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认定为2005年7月2日。关于邵温雅的工资标准问题。美益公司提交的全体员工工资明细表中,部分月份存在个别员工工资标准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虽然美益公司对此作出了解释,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工资明细表并无邵温雅签名确认,故本院认为单凭该工资明细表无法证明邵温雅的工资发放情况。按照美益公司的主张,若邵温雅的工资只有银行转账发放部分,则发放的金额银行账户中均会有明确记载,在美益公司无需发放工资单的情况下,按照一般正常逻辑,美益公司根本无需让邵温雅在工资袋上签收工资。由此,美益公司另行要求邵温雅在工资袋上签收工资的情形,更符合邵温雅主张部分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情形,同时鉴于美益公司证据存在瑕疵,本院采信邵温雅的主张,对其提交的工资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可以认定邵温雅2014年1月至7月的工资构成为工资6500元+补贴150元,共计6650元;2014年8月至12月的工资构成为工资6500元+补贴750元,共计7250元。关于美益公司调动邵温雅的工作岗位是否合法的问题。本院对此分析认定如下:首先,美益公司主张其对邵温雅调岗的原因系认为邵温雅疑似存在泄露客户资料行为,同时因要对产品质量加强管理导致QA部门人手短缺,但美益公司未就上述两个原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美益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其次,虽然用人单位在不降低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不构成侮辱性和惩罚性的情况下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动,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但该自主权不应被随意滥用。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邵温雅的工作岗位为技术部日化评析室主管,有鉴于此,邵温雅对其工作岗位是有明确、合理的预期的,且邵温雅从入职开始就在技术部工作,至美益公司调动其岗位时已经工作超过9年。此外,邵温雅在与美益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沟通的过程中,已经明确表示对调动理由的不认可,并表示因从未从事过QA部相关工作而无法胜任新岗位而不同意调岗。同时,美益公司在未与邵温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单方面强行调动邵温雅的工作岗位,也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美益公司调动邵温雅的工作岗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至于邵温雅2015年1月1日至2月10日期间的工资问题。鉴于美益公司不合法调动邵温雅的工作岗位,造成邵温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过错在美益公司一方,故美益公司应按照7250元的标准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劳动仲裁裁决上述期间的工资为2841.95元,低于邵温雅依法可获得的工资数额,但鉴于邵温雅未就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本院视为邵温雅同意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故美益公司应向邵温雅支付上述期限的工资2841.95元。美益公司主张无需支付上述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美益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美益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邵温雅2015年1月1日至2月10日期间的工资,邵温雅据此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美益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上,美益公司应邵温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586.67元[(6650元×6个月+7250元×6个月-3496元)÷12个月×10个月]。但鉴于邵温雅未就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本院视为邵温雅同意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故美益公司应向邵温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5250元。美益公司主张无需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广州市美益香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广州市美益香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被告邵温雅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月10日期间的工资2841.95元;三、原告广州市美益香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被告邵温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5250元。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美益香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进平余若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