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雪莲诉与被告王罗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450号原告刘雪莲,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高阳镇高阳村*组。被告王罗军,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高阳村*组。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雪莲诉与被告王罗军离婚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蒲民初字第01450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