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235号原告:余某甲,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乙,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甲经亲友劝说与被告余某乙和好,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余某甲经亲友劝说与余某乙和好,遂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朱邦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