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港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占军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占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乐港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苏占军,司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华东道20号河畔人家第1#A座东2号房。负责人:孙亚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然,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占军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贵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10月21日,孟祥书驾驶原告苏占军所有的港运m-805号翻斗车行驶至唐山港内灯塔路口北时与张俊平驾驶的港运G-792号翻斗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港内交通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孟祥书负事故次要责任,张俊平负事故主要责任,双方调解按三七比例分担损失。原告主张此事故造成损失包括:车损52095元,公估费2605元,施救费4000元,合计58700元。港运G-792号翻斗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587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苏占军各项损失34000元;二、原告苏占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268元,调解减半收取为634元,由原告苏占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贵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久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