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系赵某甲伯父,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席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席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席某某返还彩礼1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席某某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席某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镇执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23日���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之委托代理人赵某乙与被执行人席某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席某某履行执行标的82000元,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自愿放弃20000元,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4)镇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430元已由被执行人席某某交纳730元,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交纳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