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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5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梁海峰,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区。第三人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8栋东侧3楼302-2,组织机构代码683790450。法定代表人杜艳花。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第三人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经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东莞市凤岗镇大运城邦花园一期6栋2单元1203房位于东莞市凤岗镇。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归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产位于东莞市凤岗镇,依上述规定,本案专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直接移交给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彦(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