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钰诉黄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钰,黄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85号原告:张钰,女,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皖涡阳县高炉。委托代理人:魏秀刚,涡阳县城关街道法律服务所。被告:黄宇,男,汉族,1990年3月29日出生,住皖涡阳县涡北街道。原告张钰诉被告黄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1日被告向我借款人民币40000元有欠条为证,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请法院支持诉请。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2013年5月11日的书面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于2013年5月11日黄宇借张钰40000元正(肆万元整),特此立据,黄宇(341621199003291718)2013年5月11日,2015年1月29日之前还清”。证明目的: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被告黄宇未答辩、未举证。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和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综合以上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记录。本院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3月,被告黄宇借着与原告的二姐是朋友关系的机会向原告借款,2013年5月11日被告给原告补打欠条一份。欠条载明“黄宇借张钰40000元正(肆万元整),特此立据,黄宇(341621199003291718)2013年5月11日,2015年1月29日之前还清”。到期后,经催要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和被告所立欠条佐证,事实清楚。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立有欠条,事实清楚,应当偿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宇偿还原告张钰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双方在判决书生效后应当自觉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如逾期不自觉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方 理代理审判员 于姗姗陪 审 员 单米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