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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67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人魏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区铁路东村57号楼3单元1层西户平房内设置赌博机具,长期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牟利。该赌博机室所在57号楼距淮南市田家庵区第十九小学60米。2015年3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五星宏辉”连线赌博机2组,共计12台,投币式赌博机1台,现场抓获赌博场所部分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开设赌场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人魏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区铁路东村57号楼3单元1层西户平房内设置赌博机具,供他人进行赌博。该赌博机室所在57号楼西侧60米是淮南市田家庵区第十九小学。2015年3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五星宏辉”连线赌博机2组,共计12台,投币式赌博机1台,现场抓获赌博场所部分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魏某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吴某、沈某、李某甲、杨某、郭某、司某、贺某、卢某甲、李某乙、卢某乙、姚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淮公(舜)勘(2015)1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视频资料,淮南市公安局淮公治认字(2015)第1号认定书,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淮舜公(治)行罚决字(2015)第20-26号、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魏某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附近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机计13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魏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的赌博机及赌资应依法予以没收和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对现场查获的赌资182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