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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金龙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金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951号罪犯安金龙,男,汉族,1950年10月8日出生,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东河东,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9日以(2007)内刑三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的(2007)包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安金龙的定罪部分,即认定被告人安金龙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06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20日、2012年1月18日、2013年9月30日,分别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三次依法裁定共减刑三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16日止。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安金龙在近期服刑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安金龙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安金龙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安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期徒刑涉毒犯罪的罪犯,本次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金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