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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终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泊、刘亚东等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泊,刘亚东,胡东建,毕文龙,王铭,王新刚,陈泽,马珂,王希亮,彭传涛,张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27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泊,系某某有限公司大库主管。2013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孙海舟,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亚东,系某某有限公司公关经理。2013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占伟、梁菁,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东建,曾用名胡东剑,系某某有限公司物流主管。2013年9月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高红艳,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毕文龙,无业。2013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杜志成,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铭,曾用名王春晓,无业。2013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闫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新刚,系某某有限公司邯山区分公司负责人。2013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泽,系个体务工人员。2014年3月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三虎,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珂,无业。2014年1月2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齐亚崑、刘花,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希亮,无业。2014年1月1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吴雪柏,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传涛,无业。2014年1月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红路、王书云,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桐,曾用名张云同,无业。2014年2月2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被逮捕。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泊、刘亚东、胡东建、毕文龙、王铭、王新刚、陈泽、马珂、王希亮、彭传涛、张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泊、刘亚东、胡东建、毕文龙、王铭、王新刚、陈泽、马珂、王希亮、彭传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2年冬,被告人王泊(某某有限公司大库主管)伙同被告人胡东建(某某有限公司物流主管)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告人王新刚等人制造的23件假藏密双宝从声广公司大库换出23件真藏密双宝。经鉴定,23件藏密双宝价值30.843万元。王泊、胡东建各分得好处费2.3万元。案发后,王新刚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2.682万元,该款已发还某某有限声广公司。2、2013年3月,被告人王泊伙同被告人刘亚东(某某有限公司公关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告人毕文龙、王铭、浩泽(身份不详,在逃)、陈泽、马珂、王希亮、彭传涛、张桐等人制造的381件假藏密双宝分两次从声广公司大库换出了381件真藏密双宝。经鉴定,381件藏密双宝价值510.921万元。刘亚东得好处费19万元,王泊得好处费38.1万元,陈泽得好处费2.8万元,马珂得好处费1.8万元,王希亮得好处费1.7万元,彭传涛得好处费1.2万元,张桐得好处费2.6万元。案发后,刘亚东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9万元,王泊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0万元,陈泽、马珂、王希亮、彭传涛、张桐均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涉案赃款均已发还给声广公司。3、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胡东建、王泊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从声广公司大库窃取藏密双宝赠品,包括保暖内衣、磁疗枕头等,胡东建将这些赠品附送在他倒卖的藏密双宝中,胡东建分多次给予王泊好处费1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亚东、陈泽、马珂、王希亮、彭传涛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毕文龙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泊供述,证实2012年初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胡东建说有假的藏密双宝,想把公司大库里的真货换出来,每件给其好处费500元,其就同意了。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王新刚开了一辆宝骏牌汽车和胡东建到大库找其,车后备箱里装了两箱假藏密双宝,座位上装了一箱散假藏密双宝,他们把三箱假藏密双宝放入公司大库、从公司大库装走了三箱真藏密双宝,其当时有事先走了,事后胡东建说他们分几趟换了十几箱。又过了几天,胡东建说王新刚给了好处费了,给其工资卡上打了13000元(或是14000元),具体记不清了。2011年7月19日至2013年1月15日胡东建给其两个工行账户打款共计280020元,其中13000元或14000元是换货的好处费,140000元是换取赠品的好处费。2013年4月份一天,刘亚东说想用假藏密双宝换公司大库的真藏密双宝,换完后给其一笔钱一辈子花不完,其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刘亚东说假藏密双宝的货到公司大库那里了,刘亚东开着他的长城炫丽轿车,还有王浩泽(音,是哪几个字不清楚)等几个人,其把大库打开后就和王浩泽等五、六个人从王浩泽的箱货车上把81件假藏密双宝搬进大库,然后从大库把81件真藏密双宝搬到王浩泽带来的箱货车上,之后王浩泽等人将货拉走。过了两三天,刘亚东说王浩泽拉假货过来了,让其到大库去换,刘亚东和其商量了一个小时怎么换货,大约下午5点多,其把大库钥匙给了刘亚东,刘亚东下车把钥匙给了王浩泽等人,后又回到车上。大约晚上8点多,换货的人把钥匙送回来,说换了300多件,刘亚东在车上问了其银行卡号,过了几天刘亚东让人给其银行卡上打了380000元。换货后有一天,王浩泽约其见面,说他没钱花了,分两、三次找其要了50000元。5月份左右,王浩泽伙同另外一个东北人找其,让把挣的钱拿出来,其害怕就跟他们到了中华北大街的农行门口,那个东北人让其在农行门口的自动柜员机上往他的卡上转33万,因为银行有限额当转出20万后就不能再转了,这个东北人就把其卡要走了,并说剩下的13万明天再转。转完后,其跟刘亚东说了情况,刘亚东说王浩泽要钱的事与他没关系并让其把银行卡挂失。公司的赠品分两种,一种是在大库由其管,一种是在办公室放着,胡东建说他要拿赠品,让其作帐,只要对上帐就行,胡东建一共给其十几万好处费。2、被告人刘亚东供述,证实2013年3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毕文龙领着一个自称王铭的东北人到石家庄找其,说想认识公司的大库主管王泊。其把王泊约到新华区农机街上的一个烧烤饭店,当时在场还有王铭、毕文龙、王泊、王希亮、彭传涛、浩泽。喝酒期间,王铭说他们有假藏密双宝,和真藏密双宝做的特别像,想用假藏密双宝换公司大库里的真藏密双宝,如果换出后每件给王泊1000元,给其700元的好处费,王泊说考虑考虑,当时其说要这钱。过了大概5天左右,王铭跟其联系,让做王泊的工作,其就给王泊打电话说换货的事,当时王泊说有点危险。后来王铭应该是单独和王泊联系好了。又过了几天,王铭打电话说货到了,其跟王泊联系好,其开着银色长城汽车(车牌号:冀A×××××)到的大库,当时王铭带着王希亮、彭传涛、浩泽开着一辆白色的箱货车,应该是山东牌照鲁A的车。王泊打开大库门后,王铭他们就卸货,其和王泊也帮他们换了一些货,这一次一共换了七、八十件。大概过了20天,王铭和毕文龙到石家庄打电话说货到了,到了公司大库附近的一个广场,其和毕文龙没到大库、在广场聊天,王泊和王铭、浩泽、王希亮、彭传涛到大库换的货,换了约四、五个小时,换完货后王铭等就走了,第二次听说换了300件左右。其换货一共得了十八、九万元的好处费。2013年5月20日宁波某某有限公司收到的举报信是王铭和毕文龙打电话让其给总公司发的,他们说这样就可以让总公司怀疑把换货的事情怀疑到王新刚身上,信是毕文龙通过电子邮箱发给其,其又发给了公司几个老总,公司老总的邮箱也是毕文龙告诉我的。3、被告人胡东建供述,证实2012年1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新刚说有假藏密双宝,想让其把公司大库里的真货换出来,每件给好处费2000元。因为公司大库钥匙在王泊那里,其就找王泊说王新刚有假藏密双宝想换公司大库里的真藏密双宝,并且每件给好处费2000元,王泊听后就同意了。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王新刚雇了一辆汽车拉了23件假藏密双宝到了公司的大库,其与王新刚、王泊一起用23件假藏密双宝换了公司大库里23件真藏密双宝,之后王新刚将23件真藏密双宝拉走了。当天晚上,王新刚给其银行卡上打了46000元人民币,过了没两天,其就给王泊银行卡上打了23000元人民币。2011年夏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因为公司卖的藏密双宝有赠品,王新刚、毕文龙、田某某卖给其的藏密双宝没有赠品,其怕不好卖就找王泊商量,想让王泊从大库里偷出公司藏密双宝的赠品,王泊说看看吧。然后王泊就从公司大库里分多次偷出赠品卖给其,主要是保暖内衣和日常用品。2011年7月19日至2013年1月15日通过其工行卡总共给王泊的工行账号打款280020元,这些钱一部分是王泊借的钱(大概八万元),一部分是买王泊赠品的钱,这部分大概是200000元。4、被告人毕文龙供述,证实2012年年底,其在网上认识了王铭,通过聊天,王铭知道其以前在某某有限公司上过班,想通过其认识一下公司的人。2013年3月份,其带着马珂、王希亮、彭传涛、浩泽到石家庄找刘亚东,期间,马珂自称“王铭”(是王铭让马珂冒充自己的)与刘亚东谈事,当时许诺换货成功后每件货给刘亚东700元好处费,给库管王泊1000元好处费(王泊不在场)。回到济南后,王铭给其打电话说想用假藏密双宝换某某有限公司大库里的真货,其就给刘亚东打电话说王铭想用假藏密双宝换某某有限公司大库里的真货,换完后给他钱,刘亚东就答应了。过了几天,刘亚东和王铭他们就用假货从公司大库换了60多件真货,具体数说不清楚,是刘亚东告诉的,其没有去换货。第二次参与换货的有其、王铭、刘亚东、王希亮、彭传涛、浩泽、陈泽、马珂、张桐、王泊。换出了300多件真货,这次其到石家庄了,但是没有到大库。许诺给王泊换货的好处费有20万是其给的,剩下的都是王铭给的,其就不清楚了。制假的经过是:王铭让其在济南租个房子用来做假藏密双宝,其就在济南市盖家沟村给他租了一套90平米左右的单元楼和一个车库,之后王铭从武汉通过物流把假藏密双宝半成品发到了济南,其通过物流取到货后就从街上租了三轮车把货拉到了租住房内,之后他又让其从济南找几个人干活,其就找了马珂、陈泽,王铭带着王希亮也到了济南租住房处,之后彭传涛、张桐、浩泽也到了,大家一起包装假藏密双宝,假藏密双宝的半成品是王铭从武汉发过来的,包装盒是王铭让其在济南市找了一个印刷厂印制的。春节后王铭说干活的地方太小,又让其在济南市山东大学附近兴隆庄村租了带院的二层楼,就把制假窝点搬到了这里。5、被告人王铭供述,证实2012年年底,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其在网上认识了毕文龙,因其当时在偷着卖声广公司的藏密双宝,毕文龙买货,合作一段时间后,毕文龙说他认识某某有限公司的公关经理刘亚东和库管王泊,能通过刘亚东和王泊用假货把真货换出来,所以他想通过其联系一个生产假货半成品的,如果生产出的假货换出真货后,给其真货按每件4000元。其就打电话联系了刘娟,过了一段时间刘娟就生产了100件左右的藏密双宝半成品并通过物流发到了毕文龙指定的济南,毕文龙在济南找了一个印刷厂印的包装盒,之后毕文龙就组织其、马珂、彭传涛、王希亮、陈泽、浩泽、张桐等包装假藏密双宝,之后几个月里陆陆续续的从刘娟那共发过来三、四百件半成品都加工包装好了,这就是包装过程。2013年4月份,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在济南市的制假窝点,毕文龙告诉其和马珂、张桐等人,说刘亚东打电话让去石家庄谈谈换货给提成的事,毕文龙说马珂老成,提出让马珂用其名,其没有反对,他还交代马珂,如果用假货换出真货后每件给王泊1000元好处费,给刘亚东700元好处费,给他1000元。之后马珂就带人去石家庄找刘亚东和王泊谈事去了,共去了两次,每次都有四、五个人,具体是谁记不清了,其没去,怎么谈的不清楚,肯定是谈成了,因为后来换货了。第一次换了81件,第二次换了二百六、七十件,其没去,是毕文龙说的,记不清了。6、被告人王新刚供述,证实2013年1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铭和其在网上聊天,想让其做一批假藏密双宝,做好后想办法从其原公司大库换出真藏密双宝,如果换成后每件给其3000元好处费,其答应了。过了几天,其找胡东建商量用假藏密双宝换真货,并承诺每件给胡2500元好处费,胡东建答应后就找大库库管王泊。过了几天,王铭通过物流给其发到石家庄假藏密双宝的半成品50件,其在石家庄市裕华区紫荆花园小区(几号楼记不清了,应该是个一楼,大概是100平米)租了一套房子作为制造假双宝的厂房。原料(假藏密双宝)到了之后,因为不会制做,所以王铭就带着王希亮和另外一名男子到裕华区紫荆花园租房内教,之后其和胡东建就一起包装假双宝,由于人手不够有时就到街上找民工给包装,50件假藏密双宝制造好后其从街上租了一辆箱货车(车牌号记不清了)把20件假货送到了公司大库,到大库后,胡东建、王泊、范广金把假藏密双宝放到公司大库并把公司20件真货放到车上拉走放在其租的房子里,王铭让王希亮开车把从公司大库换出的真藏密双宝拉走了(具体拉到哪不知道了,拉货的车牌号也记不清了),之后其直接通过王铭发给其串货的货款里扣除了60000元作为好处费并通过工商银行给胡东建打过去50000元好处费。之后王铭又给其两件真藏密双宝作为好处费。7、被告人陈泽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前,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刘亚东开着他的长城牌轿车带着他租的一辆平板运输车到其租的养鸡场,当时还有王希亮和浩泽开的一辆箱货车,王希亮开的车里就装着一部分在济南生产的假藏密双宝,因为在济南没装满就在养鸡场把车装满的,约54件左右,具体记不清了,刘亚东租的车装了30余件,具体数记不清了,之后王希亮和浩泽就开着箱货车,刘亚东开着他的长城轿车拉其一同到了石家庄声广大库,王泊就在大库那,之后王泊把库门打开,就把80余件假货放进大库,然后又把80余余件真货装车拉走了,之后刘亚东带其到了石家庄杜北乡西营村上水园小区(具体楼号记不清)他的家里,让大家一起把他租的车上拉的30余件换出的真货卸到了他家,第二天他们把那车换出的真货拉走了,具体怎么处理的不知道,这就是第一次换货的事情经过。2013年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毕文龙、王铭、刘亚东、王希亮、浩泽、张桐、马珂在养鸡场,当时毕文龙给其1000元让到外面租运输车和工人,其到外面花了700元租了一辆运输车、雇了两个工人,之后毕文龙和王铭就组织用王希亮开着的货车和其租来的车分几次把生产的假货拉到了石家庄声广大库旁边彭传涛租的库里,准备换货时毕文龙对大家说大家今天比较辛苦点,下来后好好请请大家,之后王泊打开库门大家就把假货搬到了声广的大库里,然后又把声广的300余件真货换出放到租的大库,这就是第二次换货的过程。8、被告人马珂供述,证实2013年1月份,毕文龙给其打电话说有份工作,就是跑物流、打零活,工资每月4000元,其就去了。过了两、三天,毕文龙领着其和张桐到了济南市南二环与东外环交叉口山东大学南校区斜对过兴隆庄租住的二层楼,当时院里和房间里就有了藏密双宝半成品和包装盒,毕文龙说了说怎么包装藏密双宝,之后其和张桐每天上午九点到下午六点就在这干活,毕文龙偶尔干活。几天后毕文龙又把王铭和王希亮领到了干活的地方,之后陆陆续续又有彭传涛、陈泽、浩泽到了也到了这,一起干活,大约一个月后其感觉出了生产的是假货。约3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干活的人都在,王铭让其与毕文龙、张桐、王希亮、浩泽到石家庄找刘亚东谈用生产的假货换取石家庄声广大库的的真货的事,当时王铭对大家伙说其比较老成,让其冒充他和刘亚东谈事。到石家庄后毕文龙联系上刘亚东后大家一起在一个烧烤店二楼吃的饭,谈事时其没说几句话浩泽就和刘亚东谈上了,主要是他俩谈事,当时谈到如果换货成功每件给王泊1000元好处费。4月20号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济南干活的地方王铭对大家说石家庄可以换货了,大家就一起到了石家庄陈泽家,应该是傍晚时开始换货,换到了晚上十点左右,换完后就到如家宾馆睡觉了,第二天不知道谁租了一辆大运输车,大家一起往大车上装了二百八十五件左右从声广大库换出的真货,这辆车的货往东北发了,这就是事情经过。9、被告人王希亮供述,证实2012年年底,其和王铭在网上聊天时王铭说在济南有一个开车的活,其就到济南找王铭了,毕文龙开车接的并拉到了济南市偏东北二环方向一个出租房里,当时出租房内有马珂、陈泽、张桐,他们正在包装藏密双宝,王铭说他们从声广公司弄过来的半成品再加工挣个加工费,其一看这活也不累就同意干了,王铭说每月给3000至3500元工资,干了约一个月就过春节了,其就回老家过春节了,2013年的正月十六,其来到了济南继续干活。过了几天,毕文龙开车拉其和王铭到了济南市西环附近一个卖车的地,买了一辆江淮箱货车,车箱长3米75,车上在了我的名下,当时没带钱,毕文龙又开车拉着王铭去银行取了60000元买车,车牌照号是鲁A,后两位字母记不清了,后三位数字是920。过了半月,王铭和毕文龙,让几个干活的到石家庄找石家庄声广公司的刘亚东找点货,并让马珂冒充王铭,王铭说马珂办事稳重。之后毕文龙开他的朗逸车拉着其和马珂、彭传涛、浩泽到石家庄找的刘亚东,吃饭过程中毕文龙和马珂跟刘亚东谈让他联系声广大库的库管王泊,联系上王泊后给王泊些好处费,用假藏密双宝换大库的真藏密双宝,事就是毕文龙、马珂跟刘亚东谈的,别人没说话,这时其才知道生产的藏密双宝是假货。过了十来天,王铭和毕文龙又安排其与马珂、彭传涛、浩泽、张桐到石家庄找刘亚东谈换货的事,到石家庄后,还是马珂冒充王铭和刘亚东、王泊谈,浩泽也谈了,其余人没说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给王泊好处费让他帮忙用假货换真货。当时王泊说回去考虑考虑。过了十几天王铭当着毕文龙还有干活的对其说,王泊同意换一部分货了,你到石家庄去换吧,因为生产的是假货,其说有点害怕,王铭说让浩泽跟其去,他胆大。之后其和浩泽就用王铭和毕文龙给买的箱货车拉了50件藏密双宝到了石家庄,在石家庄东二环高速下的,下高速后刘亚东接的我们,当时刘亚东带着一辆箱货车,里面也装的是藏密双宝,具体多少不知道,他车上还有一个30岁左右男的开着车,由于人手少,其给陈泽打电话让他过来帮忙。陈泽到后,刘亚东的车在前面带路,到了石家庄声广公司大库时王泊在那等着,王泊把大库打开后先换的其车上的货,把假货放进大库后又把公司的54件真货装到车上,其害怕就先把车开到了离大库远点的地方等他们。第二天就把换出的真货拉到了济南,继续生产假货,每生产够十几件货其就拉到石家庄,放在刘亚东给王铭在北二环租的生产假藏密双宝的厂房。约过了一个月,王铭组织找王泊进行第二次换货,这次在石家庄制作假货的厂房集合,具体多少件不清楚。之后王铭带其、马珂、浩泽、陈泽、刘亚东、张桐、还有从外面雇了的两个人,其他的人就记不清了,到了声广大库后,王泊在那等,王泊把库打开后王铭进去验的货,王铭验完货后说可以换了,就把假货放进大库把真货装到车上拉走了。当时其车上的真货给刘亚东留了十多件,剩下的拉到了济南,另外一辆大货车王铭安排拉到了吉林长春。2013年春节前后,王铭让其给石家庄的王新刚送过大约三、四十件藏密双宝的半成品,没有包装,具体数量不清楚,这些假的半成品是从济南的生产窝点拉出来的。之后其还从王新刚那里拉回二十件左右包装好的藏密双宝,应该是真的,这些货王铭或毕文龙让其发出去了。10、被告人彭传涛供述,证实2013年年前,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其和王铭在网上聊天时王铭说他在济南有点活,让其过来帮忙并许诺给的工资比上班的单位高,于是其就坐去了济南,王铭接上其后和毕文龙联系,给其在千佛山附近租了一套80平米的房子,租房合同显示是毕文龙签的字。过了两三天后,张桐开车接其和王铭到了济南市区的一个小区三楼的房子。到那后,毕文龙、陈泽、马珂正在包装藏密双宝保健品,其就同意干了。大约3月份,王铭让其和毕文龙、马珂、王希亮、可能还有浩泽到石家庄找刘亚东商量用假藏密双宝换石家庄声广公司大库的真藏密双宝的事,王铭当时说马珂成熟稳重,办事成功几率高,就让马珂冒充王铭过去谈事。毕文龙开他的朗逸车拉着几个人到石家庄找的刘亚东谈换货的事,这是第一次。过了一段时间,刘亚东跟毕文龙或王铭说联系上石家庄声广公司大库主管王泊了,王铭就让马珂、其、王希亮、浩泽、好像是张桐开他的车拉着来石家庄,其给刘亚东打电话约他和王泊吃饭。吃饭过程中马珂和浩泽对王泊说用假货换真货的事,浩泽说换完货后不会亏待他,王泊当时还有点胆小怕出事,但也没说什么。之后其就在4月中旬左右一直在家,大概在月底回到济南后大家都开玩笑说其赚了,没吃到苦,他们都干活了把货都换了。11、被告人张桐供述,证实2013年1月初,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济南某某有限公司员工刘宁说公司的毕文龙想往公司招一个库管,其就答应了,毕文龙见后给说公司现在暂时不能录职,让其先跟他干点活。之后毕文龙就带其到了济南市一个租住房,当时应该还有马珂和陈泽在那,毕文龙就教包装藏密双宝。过了几天,王铭和王希亮、彭传涛、浩泽也到了,大家就在这一起干活。2013年4月初,毕文龙或王铭让其开车拉马珂等人到石家庄谈点事,毕文龙给出油费和过桥费。其就拉着马珂、王希亮、浩泽(具体还有谁记不清了)等人到了石家庄。到石家庄后,刘亚东安排一起吃饭,当时谈换货给钱的事,说换一件货给王泊1000元,给刘亚东不到1000元,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当天谈完后就在石家庄住了几天,在石家庄住的时候,白天到陈泽家里去干活,也是包装藏密双宝。过了几天,刘亚东、毕文龙、其、王铭、马珂、王希亮、浩泽,陈泽、还有陈泽从他们村雇的人一起到石家庄声广公司大库找王泊开库门,用300余件假藏密双宝换取了大库300余件真藏密双宝。12、证人王某甲(系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2013年5月15日,公司负责人牛彦宏、营运主管方亮分别接到石家庄桥西店店长王某乙、邢台店店长焦震钧、邯郸邯山店店长付艳敏电话,反映刚刚收到的商品“藏密双宝”大礼包与以前收到的商品有差异,疑似为假货,区域接到门店反映后立即通知门店就地封存,同时通知位于石家庄胜利南大街洋成家电物流园的河北大库就地封存。5月17日商品部单一鸣同武汉天地之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副总谢在安一同前往石家庄实地查验商品。对河北大库批号为20130301的货品进行查验,通过对比认定河北大库中358件(16110盒)为假冒产品。2013年1月至3月厂家共发货13批次,涉及到假货的批号20130301分别在3月13日发货850件,3月15日发货200件,共计1050件,河北大库的收获日期分别是3月18日收850件,3月22日收200件,验收人是韩勇和王泊。13、证人崔某(系被告人王铭的同学)证言,证实其曾与王铭、毕文龙、彭传涛、王希亮、马珂、浩泽、陈泽在济南市南二环山东大学附近的毕文龙租的一个小区单元房内生产藏密双宝保健品。14、证人李某甲(系被告人王铭的女朋友)证言,证实其曾与王铭、毕文龙、刘亚东、彭传涛、王希亮、马珂、张桐、崔某、浩泽、陈泽在济南市的一个小区单元房内生产藏密双宝保健品。在济南是王铭和毕文龙组织生产,在石家庄是王铭、毕文龙、刘亚东组织生产。1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胡东建到店里找其让帮他销售藏秘双宝,其答应了。之后胡东建分两次把两件藏秘双宝送到其店里,其就帮他卖了,每盒卖298元,卖完后把钱给他了。之后他给其3000元左右,其和店里的人平分花了。16、证人樊某证言,证实其曾在声广公司大库上班,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就离开了声广公司。在声广上班时,其曾和王泊、胡东建一起在大库工作,卸完货后司机把钱给胡东建或者王泊劳务费,大家就分一下,每次都是卸完货直接给现金,胡东建没有通过银行给其或者王泊打劳务费或者卸车费的款。另有证人李某乙、常某、周某、刘某甲、刘某乙、苏某、李某丙、刘某丙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退赔情况,涉案物品照片,到案情况,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泊身为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刘亚东、胡东建、毕文龙、王铭、王新刚、陈泽、马珂、王希亮、彭传涛、张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泊、刘亚东、胡东建、毕文龙、王铭、王新刚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泽、马珂、王希亮、彭传涛、张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泽、马珂、王希亮、彭传涛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毕文龙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亚东虽系主动到案,但其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毕文龙通过其家属规劝被告人马珂投案、被告人王铭通过其家属规劝王希亮投案,均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王泊、刘亚东、王新刚、陈泽、马珂、王希亮、彭传涛、张桐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泊、胡东建、王铭、王新刚、张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被告人刘亚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被告人胡东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被告人毕文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五、被告人王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被告人王新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被告人陈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八、被告人马珂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九、被告人王希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十、被告人彭传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十一、被告人张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十二、涉案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原审被告人王泊提出的上诉理由是:藏密双宝作价过高,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认定王泊职务侵占的数额有误,第一起中换货数量及所得好处费错误,藏密双宝的鉴定意见违法且不合理;王泊具有退赔赃款、自愿认罪、自首等从轻处罚的相应情节,应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刘亚东提出的上诉理由是:自己是从犯,只参与了一起,有自首,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应当认定刘亚东有自首,其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胡东建提出的上诉理由是:赠品是其花钱从王泊处购买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换取藏密双宝的数量是被告人凭记忆推算的,数量不准确,另外对藏密双宝的鉴定价值偏高;2、被告人胡东建是从犯。原审被告人毕文龙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主要提出换取300件货物时,其在外面等着,没有进去。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涉案藏密双宝鉴定价值过高;2、被告人毕文龙是从犯;3、被告人毕文龙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毕文龙通过其家属劝说被告人马珂投案,被告人毕文龙有立功情节。原审被告人王铭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国家批文与藏密双宝的名字不一致,应该鉴定舒雅乐胶囊和益康茶,藏密双宝是这两种药的组合装;毕文龙操纵加工假货及换货,自己起辅助作用,原判量刑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藏密双宝在案发时没有取得批号,不应按照市场销售价鉴定价值;应认定王铭系从犯。原审被告人王新刚提出的上诉理由是:涉案货物出厂价与市场价相差十几倍,鉴定结论偏高;自己是从犯,已全额退赃,原判量刑重。原审被告人陈泽提出的上诉理由是:自己跟着毕文龙、王铭打工挣工资,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涉案藏密双宝鉴定价值按照销售标价,明显错误;陈泽自首并全部退赃,原判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马珂提出的上诉理由是:自己受雇于毕文龙,所得1.8万元是3个月工资,不知道是换货的好处费,原判量刑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在一审当庭提出对马珂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时,公诉机关没有提反对意见,请求对马珂从轻、从宽处罚。原审被告人王希亮提出的上诉理由是:自己分的1.7万元是工资,原判量刑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涉案藏密双宝鉴定价值过高,王希亮参与换货数量是54件,原判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彭传涛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主要提出换取300件货物时,其在外面等着,没有进去。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彭传涛得知要换货前就故意躲避,回老家参加其妹的婚礼,没有参与大库换货,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正确,有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泊身为公司仓管岗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上诉人刘亚东、毕文龙、王铭、王新刚、陈泽、马珂、王希亮、彭传涛及原审被告人胡东建、张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上诉人毕文龙、王铭组织协调制假,勾结身为被害单位职员的上诉人王泊、刘亚东、胡东建、王新刚,上述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陈泽、马珂、王希亮、彭传涛及原审被告人张桐为谋取非法利益,听命于主犯,参与制假、运货等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上诉人王铭、王新刚称自己是从犯的上诉理由,及上诉人刘亚东、胡东建、毕文龙、王铭的辩护人认为该四上诉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害单位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用假货换走的藏密双宝系天伏牌舒雅乐胶囊、天伏牌益康茶包装销售的商品名称,已进入流通环节,鉴定机构根据其市场销售价格进行价值鉴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王泊、王铭、王新刚称藏密双宝估价过高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及上诉人胡东建、毕文龙、陈泽、王希亮的辩护人认为藏密双宝的鉴定不合理、价值偏高的辩护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案发后,上诉人陈泽、马珂、王希亮、彭传涛、毕文龙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上诉人毕文龙、王铭分别通过其家属规劝同案犯投案;上诉人刘亚东、陈泽、马珂、王希亮、彭传涛、张桐将所得全部赃款退还被害单位,上诉人王泊、王新刚分别退还赃款10万元及2.682万元;庭审中,上诉人王泊、胡东建等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原判对以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均已认定。上诉人刘亚东于案发后投案,但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自首,其称自己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上述各上诉人又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彭传涛的辩护人提交彭传涛于2013年4月上旬在江西拍摄的照片复印件,认为彭传涛没有参与大库换货,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彭传涛在一审期间即供述其未参与换货,有部分同案被告人在供述参与换货人员时也未提及彭传涛,鉴于无法查实具体换货时间,原判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由于各犯罪人的共同行为完成了犯罪,并据各共同犯罪人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参与程度、犯罪数额而分别所处的量刑合法、适当,应予维持。其余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裴卫华审判员 王英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