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63号原告:陈某,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某,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冯书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曜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