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恢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世武与宋其兰、王翠兰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武,宋其兰,王翠兰,吴凯,吴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恢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武,男,1969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其兰,女,1940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翠兰,女,1967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凯,男,1991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丹丹,女,1992年11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翠兰在定远县定城镇双塘小区二期有两层四间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翠兰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双塘小区二期两层四间住房一套。二、被执行人王翠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翠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翠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广胜审 判 员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石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