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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宋某,女,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朱某,男,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灵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