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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执字第0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武冬瑞与杨伟胤、连云港广源滩涂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冬瑞,杨伟胤,连云港广源滩涂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字第0377-1号申请执行人武冬瑞。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建园路****号。被执行人杨伟胤。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郁州南路****号楼***室。被执行人连云港广源滩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板浦镇新民路西侧108号6幢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茆庆军,该公司总经理。武冬瑞申请执行杨伟胤、连云港广源滩涂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0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公证处作出的(2012)连新证执字第0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公证处2011年9月08日作出的(2011)连新证民内字第88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认:杨伟胤(借款人)与武冬瑞(贷款人)及连云港广源滩涂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人)于2011年9月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该借款合同约定:一、杨伟胤向武冬瑞借款本金550万元,期限自2011年9月7日至2011年12月7日。月利息2%,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计息。二、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清全额。三、杨伟胤未按约定支付本金或利息的,按到期金额的每天万分之五标准向武冬瑞支付违约金。四、杨伟胤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的,应承担武冬瑞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催告费、抵押物处置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五、连云港广源滩涂开发有限公司愿意用坐落于海州区板浦镇北门外板浦鼎盛农贸市场A5号楼【连房权证(海)字第××号】、B3号楼【连房权证(海)字第××号】、B4号楼【连房权证(海)字第××号】三处房产作为本借款合同的抵押物。六、杨伟胤和武冬瑞承诺:如杨伟胤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到期债务,武冬瑞可直接向连云港市新浦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杨伟胤、连云港广源滩涂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杨伟胤、连云港广源滩涂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七、本合同发生争议后,三方均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管辖法院为武冬瑞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武冬瑞已按上述合同约定向杨伟胤借款550万元。但杨伟胤至今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武冬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7月22日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连云港广源滩涂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北门外板浦鼎盛农贸市场B3、B4、A5号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编号:苏先评司法字(2015)第06001号。评估报告已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2015年7月8日,连云港广源滩涂开发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公证处提交复查申请书。请求对新浦区公证处(2011)连新证民内字第882号《公证书》复查并撤销该《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公证处作出的(2012)连新证执字第02号执行证书。本院认为,连云港广源滩涂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公证处作出的(2012)连新证执字第02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庆忠执行员  郑 照执行员  王学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