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邱某,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董希林人民陪审员 陈少波人民陪审员 崔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