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云阳县云鑫商贸有限公司与秦永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云鑫商贸有限公司,秦永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420号原告云阳县云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滨江路2155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6678-8。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秦永成,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阳县云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永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阳县云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阳县云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4.50元,减半收取3022.50元,由原告云阳县云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