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柳州市天兴运输有限公司与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天兴运输有限公司,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060号原告:柳州市天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路288号金东花卉市场C区61号。法定代表人:胡振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仁桥,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荣宝龙钢材物资批发市场12栋,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黄萍亮,经理。原告柳州市天兴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仁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国内各大知名钢铁企业的多类产品,与柳钢长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是柳钢一级的代理商。被告于2014年1月9日通过原告的车队从广西的防城港向柳州钢铁厂运输铁矿石共计1155.68吨.运输费用合计144460元。事后,双方进行了对账,被告的业务经理蒋庆哲在对账单上签字认可并盖公章。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索运输费,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拖延,仅以其拥有的一台吊车给原告抵押(在原告处)。被告的老板外出躲债,原告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运输费144460元,利息7800元(以14446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0日起算,按银行贷款年息6%计算,暂计至2014年12月3日,之后计至被告归还全部欠款之日止)。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对账单》一份。被告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但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对账单》一份,确认原告于2014年1月9日为被告从广西防城港市运输1155.68吨铁矿至广西,单价为125元/吨,被告合计应向原告支付运费144460元,被告在该对账单上盖章。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运费,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为被告运输铁矿,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运费,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向原告出具《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对账单》一份,确认应支付给原告的运费为14446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144460元并从2014年1月10日起计算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未约定利息按6%计算,故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柳州市天兴运输有限公司运费144460元;二、被告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柳州市天兴运输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446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1673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32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晓彤人民陪审员 潘邦松人民陪审员 方 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