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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艾惠萍与王治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惠萍,王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艾惠萍,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治国,男,194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艾惠萍与被执行人王治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治国支付申请执行人艾惠萍医疗费3868.58元、误工费1204元、护理费120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6405.58元。申请执行人艾惠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址银川市兴庆区某村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治国的下落,并将其带回法院处理本案,因被执行人称无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因被执行人王治国现已满70周岁,银川市拘留所向本院出具了不予收拘通知书。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所、银川市房管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墨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