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行受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徐金海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金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受终字第4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金海。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上诉人徐金海因其他行政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金海上诉称,西湖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西湖区联席办)作出的西联评(2014)1号《信访事项公开评议结论》事实上实施了征地,对外产生了法律效力,直接导致徐金海失去依法承包的土地、宅基地,严重影响了徐金海的正常生产、生活,故徐金海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徐金海要求撤销西湖区联席办的诉请涉及行政机关机构的设置,该行为并不改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状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西信联评(2014)1号《信访事项公开评议结论》系西湖区联席办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徐金海的诉求进行公开答复的信访终结结论,属于信访答复。该答复对徐金海不产生强制力,也未对徐金海产生实体权利义务影响,同样不具有可诉性。综上,徐金海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君代理审判员  胡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许赛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