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调确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卢杉、马招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杉,马招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调确字第1539号申请人:卢杉。申请人:马招朋。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卢杉与申请人马招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季久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卢杉与申请人马招朋因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卢杉自愿一次性赔偿马招朋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250300元,现金当场付清;二、今后双方关于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