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洋浦远顺达航盛船务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外运集装箱仓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浦远顺达航盛船务有限公司,青岛中外运集装箱仓码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反诉被告)洋浦远顺达航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水产码头。法定代表人高仁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俊,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中外运集装箱仓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华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兴国,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洋浦远顺达航盛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中外运集装箱仓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洋浦远顺达航盛船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中外运集装箱仓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洋浦远顺达航盛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中外运集装箱仓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洋浦远顺达航盛船务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中外运集装箱仓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611元,减半收取280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洋浦远顺达航盛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1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中外运集装箱仓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丰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