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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翁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翁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