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翁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翁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