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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王某甲,女,生于1968年2月4日,汉族。被告王某乙,男,生于1967年6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