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836号原告朱某某,女,1989��2月28日出生。被告王某,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关于朱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