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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836号原告朱某某,女,1989��2月28日出生。被告王某,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关于朱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