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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云玲、刘桂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云玲,刘桂芳,寿光市圣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云玲。被执行人刘桂芳。被执行人寿光市圣亚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云玲、刘桂芳、寿光市圣亚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奎商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员刘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