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1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善友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2146号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1号楼五层。法定代表人蒋迎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西坝河西里18号正通创意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朱海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媛,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李善友,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李善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路晓芳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