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42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陆邦,潘集区高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陈某,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力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