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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42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陆邦,潘集区高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陈某,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力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