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支行与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支行,陈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支行,住所地:东莞市。负责人黄吉就,任行长。委托代理人邱任,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建丰。被告陈平,男,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公民身份号码:×××235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支行诉被告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支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平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媛君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人民陪审员 骆红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