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长江申请执行崔宝荣、薛涧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江,崔宝荣,薛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江,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大五福玛村。被执行人崔宝荣,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铁南街商服楼。被执行人薛涧,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铁南街商服楼。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海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彦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