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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魏晓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魏晓会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端明路东侧。负责人:冯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晓会。委托代理人:孙秋伟,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丰润支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涛、被上诉人魏晓会委托代理人孙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晓会是冀B×××××号车的所有权人。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为冀B×××××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丰润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3年12月23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22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12月8日17时11分,陈小平驾驶冀B×××××号车辆,沿唐港高速公路行驶至唐港高速公路28公里处时与王雨权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号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小平负全责,王雨权无责任;同日17时13分,王雨权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号小型客车又与赵兵驾驶的冀B×××××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雨权负全责,赵兵无责任。经评估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车损73244元、公估费2200元、救援费1000元,合计76444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保险条款约定,本案所涉损失符合保险理赔约定的部分,被告应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主张在事故车辆无责任情况下造成的车损部分,其不承担理赔,本院不予支持。公估报告虽系原告单方委托,但被告未提出证据予以推翻,结合维修清单,故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公估费超出河北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部分本院不予认定,公估费按73244元×3%=2197元计算。施救费超出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定,施救费需综合考虑故障事故车型、数量、拖车里程等因素,本院酌定为7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合计为76141元(车损为73244元、公估费为2197元、施救费为700元)。遂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给付原告魏晓会保险赔偿金761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负担。判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提交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不应采信;公估费上诉人不应负担;请求改判或发还重审。魏晓会辩称坚持一审意见,一审认定事实均有证据证实,一审认定正确,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本案保险合同有效。被上诉人魏晓会主张的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对法律关系及损失认定均予以论述,上诉人无依据否定一审的认定,且未提交证据支持自己的上诉主张;公估费是解决本案纠纷必要支出,上诉人依法应予负担;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1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阳利审 判 员  郭建英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