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钟任文与庾雄杰、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庾雄杰,钟任文,张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庾雄杰。委托代理人:黄敬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任文。委托代理人:李志勇,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恒鸿,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华。上诉人庾雄杰因与被上诉人钟任文、原审被告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庾雄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庾雄杰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庾雄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为772元,由庾雄杰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郑月嫦代理审判员 钟 雯代理审判员 陈锦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子宁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