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民三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赵健与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肖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健,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肖倩,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博盛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衡水水源花卉苗木有限公司,衡水融显通商贸有限公司,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三初字第37号原告:赵健。被告: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榕花北大街1588号。法定代表人:肖倩,公司总经理被告:肖倩。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前磨头镇。法定代表人:王永文,公司总经理。被告: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ZB-0001号。法定代表人:单杰,公司总经理。被告: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太古庄乡高古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陈铁滨,公司总经理。被告: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56号1幢6-7层。法定代表人:王卫忠,公司总经理。被告:衡水博盛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大善彰村、战务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军红,公司总经理被告:衡水水源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肃衡路榕花大街1588号。法定代表人:李红亮,公司总经理。被告:衡水融显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ZB-0001号12幢1层。法定代表人:陈金彬,公司总经理。被告: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太古庄乡李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李保武,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健与被告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肖倩、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博盛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衡水水源花卉苗木有限公司、衡水融显通商贸有限公司、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赵健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健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00元,由原告赵健负担。审判长 倪庆华审判员 张宝芳审判员 刘梦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