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执刑财字第0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刑财字第00074-2号被执行人郭某某,无业。2014年11月5日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现正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郭某某,农民。2014年11月5日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刑一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住所地村委会亦证明郭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15年4月22日郭某某家属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有陕A某某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我院已依法查封,但因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控制。除此之外再无房产及银行存款,其住所地村委会亦证明郭某某无其他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15年4月22日郭某某家属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中刑一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书对郭某某、郭某某财产刑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某某、郭某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福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