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聊城经纬网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淮河路7号。被执行人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侯家湾。申请执行人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吴利商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6050.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46元,申请执行费4535元。但被执行人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宁夏昊盛纸业��限公司欠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货款306050.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46元,申请执行费4535元,以上共计313531.1元。被执行人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吴忠市利通区友谊路北侧新源纸业办公室第五层(产权证号001008**)的房屋抵顶给申请人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具体抵顶面积和抵顶价格按照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配方案执行(单价1959.04元/㎡,面积160.04㎡)。现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