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审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磊,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审执字第00253号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被申请人孙磊,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申请人李娟,女,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2日作出汝计生征决字(2015)0101080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二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50292元。并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二被申请人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