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四川久兴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与宣汉县庆云乡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久兴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宣汉县庆云乡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四川久兴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商贸物流园区B1-2-2号。法定代表人廖玉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文龙,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汉县庆云乡卫生院。住所地:宣汉县庆云乡景星街63号。负责人王卫平,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久兴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汉县庆云乡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久兴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久兴医药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久兴医药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0元,由原告四川久兴医药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远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