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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冲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杨某1,周冲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5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务农,住监利县。系被害人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女,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务农,住监利县。系被害人之母。诉讼代理人牛继群,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冲冲,又名周冲,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监利县,无业。2007年9月2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辩护人胡涛,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冲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4月2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对二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杨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牛继群,被告人周冲冲及其辩护人胡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5日下午2时许,杨某2(已判刑)与被害人孙某2在监利县容城镇分别替人讨要债务过程中,从孙某2口中得知孙某2曾伙同他人砍伤杨某2本人和周燃红(另案处理)的情况,遂将此事告知周燃红,并和周燃红商议报复孙某2。当晚11时许,根据杨某2提供的线索,周燃红邀约被告人周冲冲以及陈某、刘某(均已判刑)驾车在监利县容城镇“好百年商务酒店”门前找到孙某2,周冲冲、陈某、刘某三人蒙面持刀下车欲砍孙某2,孙某2见状逃跑,周冲冲、陈某、刘某持刀追赶,周燃红亦驾车追赶,在洗车场将孙某2撞倒在地,孙某2爬起来后继续逃跑,至容城镇华容大道蓝天汽修附近路面隔离带花坛内摔倒。周冲冲、陈某、刘某持刀追赶上来对孙某2一阵乱砍,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周燃红、周冲冲、陈某、刘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2系左腘动、静脉离断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监利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23日在监利县毛市镇毛家口村周冲冲家中将其抓获。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列举的证据有:1、证人冯某等人的证言;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法院判决书等相关书证;5、被告人周冲冲的供述及辩解。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冲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周冲冲赔偿其经济损失63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被告人周冲冲辩解自己带刀追赶了,但没砍人。民事愿意尽力赔偿。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是累犯,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5日下午2时许,杨某2(已判刑)与被害人孙某2在监利县容城镇分别替人讨要债务过程中,从孙某2口中得知孙某2曾伙同他人砍伤杨某2本人和周燃红(另案处理)的情况,遂将此事告知周燃红,并和周燃红商议报复孙某2。当晚11时许,根据杨某2提供的线索,周燃红邀约被告人周冲冲及陈某、刘某(均已判刑)驾车在监利县容城镇“好百年商务酒店”门前找到孙某2,周冲冲、陈某、刘某三人蒙面持刀下车欲砍孙某2,孙某2见状逃跑,周冲冲、陈某、刘某持刀追赶,周燃红亦驾车追赶,在洗车场将孙某2撞倒在地,孙某2爬起来后继续逃跑,至容城镇华容大道蓝天汽修附近路面隔离带花坛内摔倒。周冲冲、陈某、刘某持刀追赶上来对孙某2一阵乱砍,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周燃红、周冲冲、陈某、刘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2系左腘动、静脉离断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监利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23日在监利县毛市镇毛家口村周冲冲家中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于监利县容城镇华容大道路面中间隔离带花坛内,现场东侧为书香四季城工地,侧为蓝天汽修及洗车场,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隔离带花坛内,尸体双脚膝盖及其以下部位有大量血迹,与此对应的地面上有大量血迹。勘验尸体附近地面,未发现明显痕迹物证。该证据有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在卷佐证。2、监公刑(2009)法鉴字011号湖北省监利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死者孙某2系左腘动、静脉离断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3、证人冯某证实,2009年7月15日晚上10点多钟,我、张某、“猴子”(孙某2)、杨某2四个人从“好百年商务酒店”出来,走到一辆银灰色的轿车附近,车上下来三个蒙面人,手持砍刀朝我们四人走来。我们分开跑,“猴子”往玉沙小学方向跑,那三个人追“猴子”,一看就知道是针对“猴子”的,后来听说“猴子”被人砍死了。4、证人张某的证言印证了冯某的证言。5、证人苏某证实,2009年7月15日晚上11时许,我在好百年商务酒店门口值班时,看见一辆小轿车上下来几个人追一个人,很快就不见了。6、证人曹某证实,案发当天晚上,我见一个人边跑边喊救命,在他后面一辆白色轿车在追,轿车追上前面跑的人,一下把他撞倒在地,轿车似乎不想把他撞死,倒地的人爬起来往前跑。轿车后面还有几个人在追,还听见刀在地上拖的声音。后听说洗车场附近有人被砍死了。7、证人杨某2证实,2009年7月15日下午,我帮人讨债,从孙某2与他人打电话中知道去年周燃红、杨威和我被人砍伤是孙某2伙同他人干的。当晚就告诉了周燃红,希望他复仇。在“好百年商务酒店”时,周开一辆本田轿车来了,车上下来几个蒙面人去砍“猴子”,我就往巷子跑了。8、证人陈某证实,2009年7月15晚上11时许,周燃红打电话给刘某,要我们帮他办事。上周燃红的车后,车上有周冲冲。周燃红要我们去砍孙某2,要我们戴面罩,又叫人弄来几把砍刀放车上。到“好百年商务酒店”,是杨某2通过打电话、发信息告诉的。我们四人戴面罩每人一把刀。我问:“哪个是孙某2?”,周冲冲说:“到时你跟着我的刀砍就对了。”后见杨某2从宾馆出来,我、周冲冲、刘某三人下车围过去,那边的人开始跑,周冲冲、刘某在后面追,我也提刀追。追赶中,周冲冲把手中的刀射向“猴子”没射中。周燃红开车把孙某2撞倒在地上,孙某2打了几个滚,爬起来再跑,他跑到花坛跑不动了,扑倒在花坛中间,我们三人追上去一顿乱砍。我砍两刀,他们砍了几刀我不清楚。9、证人刘某证实的细节与陈某相同。我砍“猴子”三刀,周冲冲和陈某也都在砍。10、被告人周冲冲供述的细节与陈某相同。我发现是“猴子”,我也用刀朝那个人的背部砍了一刀。11、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荆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周燃红、杨某2、陈某、刘某、周冲冲伤害致死孙某2的事实有认定,并对陈某、刘某、杨某2已作出有罪判决。陈某、刘某、杨某2的亲属分别代为赔偿原告人4.5万、4.5万、4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冲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就被告人是否累犯的问题,公诉人在开庭时予以更正,不系累犯。辩护人提出不是累犯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提出没有用刀砍人,从证据来看,同案人陈某、刘某已有供述,被告人也曾有供述,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等,经查,所提意见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其他诉求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受案范围,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冲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判令被告人周冲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杨某1的经济损失21608.5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洪武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