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86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星湖大酒店,余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肇庆星湖大酒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余硕,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星湖大酒店与被执行人余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硕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星湖大酒店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余硕在本院辖区内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86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敏贤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