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二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与柴涛、赵宏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柴涛,赵宏艳,胡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4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张继堂,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霞,该支行综合管理部职员。被告:柴涛,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赵宏艳,女,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六安市。被告:胡平,女,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诉被告柴涛、赵宏艳、胡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鲍广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万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