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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叶保烘与郭智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保烘,郭智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379号原告叶保烘,男,汉族,1949年2月9日出生,住横县。委托代理人邓先勤,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广西横县。被告郭智渡,男,汉族,1959年3月17日出生,住横县。原告叶保烘与被告郭智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保烘以被告郭智渡与其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保烘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保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为712.50元,由原告叶保烘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农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