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保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金波因与被申请人李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金波,李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保字第06号申请人何金波,男,1991年7月出生。被申请人李虹,女,1972年1月2出生。申请人何金波因与被申请人李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虹参股的新田县某有限公司的个人名下全部股权、股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查明,本院认为,申请人何金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虹投资于新田县某有限公司中所占的全部股份(股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被申请人李虹个人名下全部股份(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运民审判员 胡 丹审判员 胡 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