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长市诚信电子配件厂与王先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诚信电子配件厂,王先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15号原告:天长市诚信电子配件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南办事处八里村高庄队。负责人:叶方俊,该厂厂长。被告:王先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诚信电子配件厂与被告王先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